24小時餐飲 找尋小額金主,合夥人,股東(已營業餐飲,營利狀態,高雄)

gnocchi2018

New member
大家好,小弟在高雄開了一間24小時微日式料理店,主要有拉麵,飯,料理,炸物,酒水,於2018年7月27開始營業,起初營業時間為11:00-20:00
從頭到尾只有一個人負責整家店,營業額一日約4千上下,利潤約營業額4-5成,後來於1月初起徵了一個員工,改為24小時營業,員工負責10小時,其餘我負責。

24小時營業剛開始,幾乎到晚間12點左右開始沒什麼客人,即使夜間營業還不出名,但一日營業額約7千-8千,涵蓋了早餐.中餐.晚餐.消夜.凌晨.

google評價一致5星(真實客人評價),若宵夜場一但廣為人知預計營業額一日可達1萬以上,無奈員工跑了不好請人,無法繼續24小時營業,故想找尋合夥人小額投資共同經營,或是尋求金主可以小額投資提供恢復24小時營業前的周轉。

若有意共同經營者希望能聊聊,了解雙方理念想法,資金約10-15萬即可供同經營,營業額每月對分,可詳談。

若是天使投資人,金主,可做撒手掌櫃,營業額每天每月有POS對帳,10-15萬分紅三分之一,可詳談。

LINE: whoisright
 
最後編輯:
2019/2/15狀態
目前已有4位聯繫,3位詳談中,有興趣的天使或未來股東、未來合夥人
歡迎來談談看。

額外補充,有投資人提問"我一共想找多少位股東"
答:原先想法是1位,但還是得尊重未來的合作對象,若有合作,雙方討論認為可以再開放也是沒問題的。
 
刑法第 310 條 :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
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刑法誹謗罪分為「誹謗罪」和「加重誹謗罪」,前者是僅以言語傳述關於毀
損他人名譽的事情;後者是指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指摘、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
譽的事情。
陳X玄小姐,您的內容包含許多您自己的猜測以及註解,並且加油添醋敘述部分非事實,還散播個人過往及你自身猜疑,已嚴重毀損本人名譽及品牌形象,如不撤文繼續散播絕對提告。
 
後退
頂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