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消費券】商家收取消費卷應開發票,否則將依逃漏稅處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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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券/國稅局:商家收取應開發票 否則將依逃漏稅處罰

更新日期:2009/01/15 00:08 記者曹逸雯/台北報導
周六就可以領到消費券了,大家也都在盤算該怎麼花,而商家也從19日起,即可向金融機構兌領,國稅局表示,在收受消費券時,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,否則將處1至10倍罰鍰,提醒業者勿以身試法。

高雄市國稅局局長陳金鑑表示,由於已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款項時,金融機構只要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,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,即會將等額款項撥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。

而這些請領消費券款項的營業人的相關資料,台灣銀行最後也會彙總給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,稽徵單位也將比對營業人的銷售資料,如果發現比對結果與自行申報銷售數量有明顯不符時,將列為查核對象進行查核。

陳金鑑也提醒營業人,收受消費券時,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,經查獲短、漏開發票者,除追繳稅款外,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,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。

依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,每人得領取消費券3600元,用於購買貨物、勞務或捐贈。由於條例中並未規定只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司行號,才可收受消費券,因此,如屬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攤販、個人計程車或農、漁民等所收取的消費券,是不能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,必須透過再消費(如購買原料、加油等)方式,使用其所收取的消費券。

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(包括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之公司、合夥、獨資、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、農會等)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,則只要在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(以上3項可以「統一發票專用章」替代)、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,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,經金融機構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,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,即會將等額新台幣撥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。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0115/17/1czrw.html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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