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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C

    電商支付境外勞務費時,應留意扣繳義務

    在網紅與電商經濟當道之際,透過境外平台的協助或幫忙,無論是增加廣告的曝光度,或是增加網路流量,亦或是使用境外授權的商標、專利或著作權,或接受境外的專業諮詢,甚至是享有境外所提供的電子商務服務,如:平台廣告、關鍵字、促成買賣交易、預定飯店與車輛...等,境內的各式組織與個人,難免都會遇到支付境外服務費的必要。 但是,有別於支付海外購入『商品』時的進口價金,若支付境外之勞務費,符合以下各項要件: 一、收款對象: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跨境勞務提供者。 二、所得來源:中華民國來源所得(簡稱:境內所得)。 三、付款身份:境內法人、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;但不包含個人給付。...
  2. C

    網紅經濟:海外平台的分潤,該如何認列所得

    疫情的影響之下,放大了宅經濟的規模,無論是居家瀏覽網路節目,亦或是透過網路平台購買商品,都創造了所多知名的網路直播主、網路紅人(俗稱:網紅),熱絡的電商交易與網路頻道,也為網紅帶來了豐沛的個人所得。 就網紅的獲益來源,大致上,可以區分為以下幾類: 一、海外影音、串流頻道平台的廣告分潤或頻道分潤 二、國內、境外廠商的代言收益或業配收益 三、網紅經營自有品牌的銷售交易或開團交易 四、粉絲的熱情捐助或贊助 五、其他無法歸類的收入 以上的各項收益,可能隨著網紅的個人知名度攀升而逐步發生,甚至同時都有多元獲取的可能;但其中,需要進一步釐清的,乃是海外影音平台,或海外串流影音頻道的分潤獲益。...
  3. C

    中國外資企業法令變更,對舉借外債制度的影響

    過去台商投資大陸事業時,多半依循『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』、『外資企業法』、『中外合作企業經營法』,設立俗稱的三資企業,包含:中外合資、外資獨資與中外合作共三大類型事業,但無論是哪一種,都是外資持有一定比重股權的架構。 一、投注差制度 在登記三資企業的程序中,依工商企字(1987)第38號通知之規範,需將『投資總額』與『註冊資本』登記於法人文件之上,而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法定比例差額,即為『投注差』,而投注差,即為外資企業舉借外債的上限。...
  4. C

    公司目前價值多少?一股又值多少?如何衡量與計算

    許多創業者經常遇到一個問題,就是『我公司目前總價值是多少?一股值多少?』。事實上,若要精確回答這個問題的話,確實有些難度。然而,公司一股值多少,這個問題,可由幾個層面切入討論: 一、公司設立當下 公司設立時,如果公司沒有發行無面額股份的話,一股值多少這個數字,多半是指每股面額(Par Value);雖然,公司法第156條並未規定每股面額要訂多少,只要歸於一致即可,但約定俗成上,多半會比照上市(櫃)公司,以一股$10作為每股面額。 二、公司現下價值...
  5. C

    行號出資者的責任 VS 公司股東的責任,有何不同?

    雖然登記行號的程序非常簡易,出資者只要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即可,然而,行號出資者(如同行號股東)的責任,卻遠比公司的股東來得高。其主要是因為,兩者在根本結構上,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架構。 行號,如同是個人的營利化,行號即是個人,個人即是行號,因此,個人的責任是一輩子,那行號的責任,也就這麼的大。舉例而言,假若某行號訂購了一批電子產品存放在地下室,準備隔日銷售,即便地下室門口已安置防水閘門,業者盡了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,但半夜狂風暴雨,導致水淹地下室,產品全泡爛而無法銷售,業主仍要負起全責,清償所有貨款。...
  6. C

    經濟實質 (Economic Substances Act)下的境外公司架構自評與因應

    2019年起,各境外地區啟動經濟實質法(Economic Substances Act)之後,各知名境外公司設立地區,包含:維京群島(BVI)、開曼(Cayman)...等地的國際商業公司(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),都有面臨經濟實質測試(Economic Substances Test)的可能與必要;一旦未能符合經濟實質測試,境外公司即有產生罰款,甚至註銷的風險,致使台商對於境外公司架構,產生諸多疑慮與惶恐,甚者危及銀行帳戶的存續與持有資產的所有權疑慮。...
  7. C

    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控股大陸公司股權的重新考量

    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持有大陸公司的股權,是台商投資大陸之時,常看到的投資與控股架構;然而,在2020年之近期法令變更之際,以間接持股方式架構大陸公司的股權,所要考量的層面,相對更為多元與複雜,所要掌握的細節也更為精緻。當台商在考量以境外公司架構大陸公司股權時,至少有以下幾個關鍵必須斟酌。 一、間接投資之目的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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